一、你不可不知廣告招牌設置內容規範

 1、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,或懸掛市招(招牌)應依醫療法第85條規定辦理,其可刊登內容,包括:

1)醫療機構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。

2)醫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學歷、經歷及其醫師、專科醫師證書字號。

3)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、診所字樣。

4)診療科別﹙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﹚及診療時間。

5)開業、歇業、停業、復業、遷移及其年、月、日。

6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(疾病名稱、診療項目、檢查及檢驗項目、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、醫療費用)。

 2、至醫療廣告之機構名稱、診療科別,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名稱及診療科別為限。

 3、另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
1)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、折扣、醫療服務等。

2)內容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、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。

3)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。

4)標榜生殖器官整形、性功能、性能力之宣傳。

5)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。

6)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之宣傳。

7)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。